为维护校园稳定,建立健全我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学校政治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 党政齐抓。学校党政协同负责学校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 各负其责。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及基层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和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 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 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调处矛盾纠纷。
(五) 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党政协同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充分履行职责,群众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机制和措施;构建覆盖全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四、认真排查
排查是指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活动。排查范围包括学校各部门可能影响学校发展、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领域和群体。排查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主动排查本部门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
(一)排查方式
1.日常排查是各基层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报告。
2.定期排查是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采取座谈、调研等方式,定期对学校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排查,并汇总上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校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专项排查是针对特定时期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开展的排查活动。专项排查由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或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具体组织落实。
4.特别防护期排查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政治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的预防性全面排查活动。特别防护期排查由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统一部署进行。
(二)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帐和报告制度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其中重大问题(个案)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备案,并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五、调处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落实调处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调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单位内部的问题解决不出单位,学校内部发生的问题不出学校。
(一)调处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
调处矛盾纠纷,应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仲裁等方法,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
2.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并明确答复口径;
3.做好涉及矛盾纠纷群众的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同时对重点人员组织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
4.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学校矛盾纠纷调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台帐的建立)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
1.立案。党委(校长)办公室在调研排查的基础上,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立案。
2.交办。党委(校长)办公室除直接组织进行调处工作外,还可根据校领导批示向相关部门发送交办通知书,将问题和个案交相关部门调处。
3.承办。学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对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交办的个案要认真负责落实调处工作措施,及时依法、依理解决问题,并向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4.督办。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可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直接掌握的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和个案,向相关部门挂牌督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问题和个案,应通过督办通知书等方式加强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销案。矛盾纠纷解决后,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应及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案;属于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问题和个案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督办的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申请销案;交办、督办机关应该及时核实并向承办部门下发销案通知书。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所分管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建立由党政统一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组织、指挥、协调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是协助学校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学校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机构。领导组设立在党委(校长)办公室,由保卫部(处)、工会、学生工作部(处)、宣传统战部、人事处、离退休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助党委(校长)办公室做好工作。
学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是其主管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学校主要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七、责任追究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领导组每年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未能及时排查掌握矛盾纠纷或调处化解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渎职犯罪的,将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及各附属医院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调处本单位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