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山西省户口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教职工集体户口的教职工以及随迁入户的教职工子女。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符合山西省太原市入户条件且属于无房产的教职工,申请入户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须经过学校人事处、学校保卫部(处)审批,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入户学校集体户口后,符合山西省太原市投靠入户条件的教职工子女可提出投靠入户申请,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新入学学生落户。适用于当年入学新生,由校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校教务处审核后交由属地派出所审核办理。办理流程:新生入学后将户口迁移证原件交班级辅导员,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将整理后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白底彩色照片、新生落户登记表统一交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每年10月31日前),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登记造册后将相关手续报送派出所,派出所集中审核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教职工应将本人及随迁家属的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
(一)教职工具备办理独立户口条件的(如购房、配偶为独立户口等)。
(二)教职工调离学校或从学校离职的。
第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离职的,教职工应将本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学校不再为该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除户口迁出手续以外的其他户口相关业务。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应届毕业生毕业后由招生就业处将应届毕业生派遣证办好交由各班级,各班级把派遣证复印件以及迁户名单交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到派出所集中办理,毕业生到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来领取。学生毕业两年后户籍政调科不再为该学生办理除户口迁出手续以外的其他户口相关业务。
第九条 退学学生办理户口迁出,本人将退学相关文件交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在规定时间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退学学生凭相关身份证明到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领取户籍迁移证。
第四章 户口登记卡管理
第十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为学生集体户、教职工及随迁家属的集体户口凭证,由校保卫部(处于)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学生及毕业二年以内学生、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凭相关证件向校保卫部(处)提出办理借用本人及家属《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申请。
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则上借用时间不能超出15天。借用期间,借用人应注意保持登记卡的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登记卡,不得折叠、损坏登记卡。
第五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
(二)死亡;
(三)出国(境)定居且获得当地的居留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户口注销的,由其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到学校保卫部(处)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保卫部(处)根据校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信息情况,定期开展集体户口的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户口管理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