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医护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保卫部(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一、门卫管理规定
(一)保卫部(处)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校园卡及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所有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二)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团体或个人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团体来校须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人提前三天填写活动申请并签字加盖公章,送交保卫部(处),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开展相关活动。
2.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与接待单位联系审核后方可进入学校。
(四)校友集体回校聚会、参观,组织单位或组织人须提前到保卫部(处)报备,经保卫部(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校友个人回校的,由相关部门或院系与保卫部(处)联系办理入校手续。
(五)学生家长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卫部(处)门卫值班室登记审核;或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所有经同意入校的人员,须按照门卫要求,有序进入校门,不得违反进出校门规定的方向逆行出入,不得在大门内外及通道长时间逗留,不得进行除有序入校以外的其他活动和行为。
(七)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遇到上下课高峰期需减速等待或绕行。
(八)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2.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的车辆;
3.摩托车、改装后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4.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十)校内班车须按照保卫处规定的路线出入校门。
(十一)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邮电车、运钞车等特种公务车辆及参加学校举办活动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十二)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保卫部(处)书面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十三)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保卫部(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并按保卫部(处)指定的时间、大门及路线进出校园。
(十四)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十五)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2.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部(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保卫部(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3.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询保卫部(处)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
(十六)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保卫部(处)出警人员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十七)进入本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进校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1.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2.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校;
3.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
4.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5.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6.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践踏草坪、在树木上绑吊床、攀折花木、采摘叶果;在校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7.私自破墙开门,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人员争吵、骂人或动手打人;
8.其他违反交通、治安、消防及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保卫部(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并视学校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二、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一)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负责对流动人口在校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并报保卫部(处)备案。
流动人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主动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二)按照《山西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和本市跨区县、市户籍人员在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保卫部(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校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由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办《居住证》,并到保卫部(处)备案。流动人口离校时,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离校注销手续。
(三)校内各单位招收聘用的非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等,招收聘用单位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留时间、地点等临时人员信息资料报送保卫部(处)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收聘用单位须负责妥善解决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应离校人员及时离开校园。
(四)聘用临时人员的校内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合保卫部(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保卫部(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
(五)流动人员未经批准或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不得在校园内居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免费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居住使用。
(六)学生家长及亲友来校按照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校住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流动人员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保卫部(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或暂住资格、驱出校园的处理。
三、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学校经营性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利用校园非经营性场所进行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二)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保卫部(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四)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须持各类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保卫处审核备案,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与保卫部(处)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保卫部(处)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开业经营。
(五)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六)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七)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原则,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保卫部(处)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保卫部(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保卫部(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端或不服从、不配合保卫部(处)管理的商业网点,保卫部(处)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保卫部(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八)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保卫部(处)应及时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四、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一)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
(二)校内各单位成立的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保卫部(处)备案。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时间、地点、占用场地等相关材料,由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到保卫部(处)备案。
(四)学校体育馆、封闭的体育场、自习室、报告厅、教室、餐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五)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保卫部(处)备案,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保卫部(处)配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六)师生及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及宣传工作需要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常规飞行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飞行目的、飞行路线、飞行高度等飞行数据,明确飞行责任人,提供飞行器合格证等证明航空器性能的有效材料,根据活动目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交保卫部(处)备案。
(七)教师公寓是学校为在职、在岗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周转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入住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违规行为:
1.将公寓房转让、出租、转租给他人或容留违反计生政策人员居住;
2.擅自改变公寓室内建筑结构、改建、扩建等违章搭建行为;
3.利用公寓房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4.利用公寓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行为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办班等商业经营活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公寓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
本规定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规定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