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医护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各单位。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学校各单位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医护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医护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二、消防安全责任
(一)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由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学校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
2.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联络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工作职责;
3.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4.每年与下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5.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6.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完好有效并做好登记;
8.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岗位职责,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9.向消防机构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方案,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0.按照规定程序和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四)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义务消防队员,是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由二级单位下属单位各岗位人员组成,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规;
2.熟悉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
3.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4.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按要求记录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学生公寓(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各相关单位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保卫部(处)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开展学生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3)加强对学生公寓(宿舍)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2.学生工作部(处)
(1)开展学生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学生公寓(宿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各学院
(1)加强学生公寓(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演练;
(3)制定学生公寓(宿舍)消防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4.后勤保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1)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日常消防工作,严格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
(2)保障公共部位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学生疏散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三、消防安全管理
(一)根据工作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学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我校各单位、各类建筑和场所均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由保卫部(处)组织各单位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款中必须包括新增消防设施的预算,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五)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点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
(七)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属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管理,检查,排除隐患,并做好人员培训、管理等工作。公共聚集、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向学校保卫部(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八)学校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九)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山西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山中医办〔2018〕3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演练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十)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使用单位或人员必须向学校保卫部(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明确作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各单位在校内出租房屋,必须与当事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出租单位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十二)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事故单位须在发现火灾事故后立即向学校总值班室和保卫部(处)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保卫部(处)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十三)保卫部(处)及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和资料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四、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一)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及学校保卫部(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部(处)报送整改报告。
(六)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七)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向保卫部(处)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卫部(处)存档备查。
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各单位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二)学校保卫部(处)配合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学生宿舍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教务处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实验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各学院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宣传统战部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三)各单位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下列人员要依法接受消防专项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一) 学校、二级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需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二)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七、奖惩
(一)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1.需报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机关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2.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
4.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
5.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6.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时检修消防器材,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配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
7.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8.违规使用明火或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9.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影响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10.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学校保卫部(处)通知逾期不整改;
11.火灾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
1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在办公室、实验室、集体宿舍、地下室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
13.违反其他消防法规的行为。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而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由部门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受到消防部门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根据火灾原因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消防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情、火险、火灾的相关责任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处罚决定由保卫部(处)提出建议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批准,对职工的处分决定由人事处执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执行;对外来人员的处分决定由关联部门执行。
(六)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受到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八、附则
(一)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