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格校园管理,强化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切实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实行校园车辆进出智能化管理。学校分别在校园进出口安装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和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无证驾驶和驾驶无证车辆,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其他违法驾驶行为。如有违犯,移送辖区交巡警处理。
(三)严格实行校园内限速管理。校内车辆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所示要求行驶:汽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四)严格规范行车停车行为。校园内行驶的各类车辆,严禁超载、超速、飙车、尾随追堵、并排行车等,不得鸣笛和大声播放音乐,不得乱停乱放。
二、车辆分类
为了便于校园车辆的科学、有效管理,对出入校园的车辆进行如下分类:
(一)A类包括:1.学校公务用车和通勤车;2.教职工私车;3.外聘教师私车。
(二)B类包括:1.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2.金融押运车、专用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3.施工或拉运大型活动设备的车辆。
(三)C类包括:1.来校参加重大会议或大型活动的来宾车辆;2.来校办理日常公务的车辆;
(四)D类包括:1.食堂和商户配货车辆;2.临时来访的社会车辆。
(五)E类包括:1.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车、自行车;2.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
三、车辆通行申办
进入校园车辆的申办,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本部门进行初审,由保卫部(处)予以复核、监督,凡进出校园的车主都需签订《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
(一)A类车:1.公务用车和通勤车统一由校办进行统计并加盖公章报于保卫部(处)办理;2.教职工和外聘教师申请车辆通行时,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行车证复印件,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并开具在职证明,加盖部门公章交由保卫部(处)进行复审。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仅限办理一辆,以登记车牌号为准。
(二)B类车:1.门卫对进出学校的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及时放行;2.施工或拉运大型活动设备的车辆需由接洽部门与保卫部(处)联系后,在门卫处进行登记并押行车证原件后放行。
(三)C类车: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保卫部(处)审核后,印发有活动标识的出入牌进出校门。
(四)D类车:1.商户车辆和食堂配货车需本人携带行车证复印件到保卫部(处)登记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录入车辆管理系统,车辆通行有效期限一年;2.临时来访的社会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到门卫处登记信息,行车证原件由门卫暂时保管,待来访的社会车辆出校园时再交还给司机。
(五)E类车:1. 凡出入校园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车、自行车须从校门专用通道通行,出入校门时自行车须下车推行,电动车须缓速慢行。服从校门门卫的管理、疏导。有必要登记的,须经门卫检查登记,方可通行;2.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六)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学生申报个人机动车辆出入校园。
四、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
(一)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商品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学院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
(二)所有进校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停放,并做到规范有序,严禁占用通行要道或消防通道。如遇重大活动,由学校保卫部(处)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三)商户的送货车辆需停到停车场内卸货,禁止送货车辆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如有晚会或大型活动需要送货车卸设备的,由接洽部门与保卫部(处)联系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立即离开。
(四)1.教学区自行车、电动车的停放。自行车、电动车须停放在公共楼宇周边指定的停放点,摆放整齐。2.学生宿舍区自行车、电动车的停放。自行车、电动车须停放在宿舍楼周边指定的停放点线内或地下车棚内,摆放整齐。各宿舍楼值班管理员是本楼宇区域自行车电动车停放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引导、指挥自行车、电动车有序停放。3.校门区域只允许停放巡逻电动车。保安队长是本区域停放的责任人,巡逻电动车需按要求摆放整齐。
五、违规处理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车辆校内通行按学校规定予以初审,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材料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办理校园通行权限。二级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申办初审情况将纳入校内二级单位综合治理考评;对违反此规定的个人,学校将注销其办理资格。
对多次违反校园车辆管理办法的车辆,保卫部(处)可依据规定暂停或注销其校园出入通行资格。
自行车、电动车有超载超速违规骑行的,保卫部(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经教育劝阻无效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在校园内骑行,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六、交通事故处置
(一)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保卫部(处)应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二)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由保卫部(处)进行调解。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