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及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山西省相关户口管理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教职工集体户口的教职工以及随迁入户的教职工子女。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凡符合山西省太原市户籍迁入条件且无自有房产的教职工,若申请将户籍迁入本校教职工集体户,必须经过山西省人力资源管理处、学校人事处及学校保卫部(处)的审批,并依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迁户程序。具体流程如下:教职工在入职后,需向保卫部(处)户籍科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以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如已婚)的原件及复印件。保卫部(处)户籍科在完成登记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集中审核,并最终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入户学校集体户口后,其符合山西省太原市投靠入户条件的子女,可向学校提出投靠入户申请,学校将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新入学学生落户。适用于当年入学新生,其户籍迁移事宜需经由学校保卫部(处)户籍科审核后交由派出所审核办理。具体流程如下:新生入学后,应将户口迁移证、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录取通知书的原件与复印件一并提交至保卫部(处)户籍科(每年10月31日前),保卫部(处)户籍科登记造册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派出所,由派出所集中审核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教职工应将本人及随迁家属的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
(一)教职工具备办理独立户口条件的(如购房、配偶为独立户口等)。
(二)教职工调离学校或从学校离职的。
第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离职的,教职工应将本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学校不再为该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除户口迁出手续以外的其他户口相关业务。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出,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需携带身份证及毕业证到保卫部(处)户籍政调科领取本人户籍页,自行去户籍迁入地办理落户。毕业生应在一年内迁出户口(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至两年)逾期未迁出的,学校可依规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转至属地公共集体户。
第九条 退学学生需将退学相关文件提交至保卫部(处)户籍科,户籍科将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退学学生凭身份证明到户籍科领取户籍迁移证。
第四章 户口登记卡管理
第十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为学生集体户、教职工及随迁家属的集体户口凭证,由学校保卫部(处)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两年内的学生、教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身份证更换等事务时,可凭有效证件向校保卫部门申请借用本人及家属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借用期间,借用人需确保登记卡的整洁与完整,严禁擅自涂改、增减内容或折叠、损坏登记卡。
第五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
(二)死亡;
(三)出国(境)定居且获得当地的居留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户口注销的,由其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保卫部(处)根据校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信息情况,定期开展集体户口的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户口管理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